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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产业:

    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可进入中国投资指南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fdi.gov.cn

    3、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

    外资比例不低于25%。

    4、经营期限: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一般10年,最高经营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5、出资时限: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两年内缴足。

    6、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审批权限:

    桂林市、高新区投资总额审批权限为5000万美元,县区政府审批权限为2000万美元。

    8、有效文件时限:

    提交审批、登记的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批复、批准证书等)有效时限为该文件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理相关手续。

    9、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条件:

    必须是财产权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10、增资: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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